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的要求,我会对外国(地区)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年度审计报告》参考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请参照执行。
《关于修订外国(地区)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年度审计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会协〔2012〕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营性代表机构审计报告参考示范文本
2.非经营性代表机构审计报告参考示范文本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12月26日
京会协〔2017〕174号附件2.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