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规则
8月31日,证监会披露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0份建议的答复,以及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3份提案的答复。相关建议、提案涉及改革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尤其是推动新三板市场改革,以及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加大对创新企业支持力度等方面。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拥抱新经济,推进制度创新层面,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提出了允许特殊情况下双重股权架构的建议,以及在新三板完善股权奖励。
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一般采取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证监会认为在新三板完善股权奖励的建议有助于丰富挂牌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符合目前市场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挂牌公司股权激励,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相关规则,待相关规则发布后,开立“股份回购账户”以及“回购股份奖励员工”非交易过户等问题将得到明确。
《关于调整股份公司上市200个股东限制,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建议》,证监会表示,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发行,需要证监会核准。在发行上市审核中,针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问题,我们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审核指引》)等规定办理。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改制企业上市融资。
证监会称,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规范性要求方面,《审核指引》明确,除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外,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应当将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符合《证券法》和《公众公司办法》规定。为适应新经济企业员工持股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要,证监会正在研究非上市公众公司员工持股的相关问题,探索进一步丰富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以满足现实需要。
对于放宽股东人数上限的问题,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下一步在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时,证监会将积极向有权机关建议放宽员工持股的人数限制。
(转自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