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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学习No.17 《合并财务报表》之子公司以其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母公司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戚本法核算。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子公司向母公司实际分红时,才涉及投资收益的确认,而当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母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能否确认投资收益,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案例背景

 

B公司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公司持股70%,对B公司实施控制。B公司的其他股东为C公司和D公司 CD公司分别对B公司持股15%ACD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根据B公司的章程,B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20133月,B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B公司以截至2012 1231 日的经审计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股东不附带现金选择权。B公司法律顾问就此事项的法律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

 

问题:A公司就上述事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七条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己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的应用指南指出: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要求投资方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

本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方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三、 案例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一般而言,成本法的会计核算都较为直观。然而,当子公司未实际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而是用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时,实务中则存在两种不同的解读。

观点一认为,母公司个别报表不进行会计处理。持该观点者认为,准则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初衷本身就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当子公司用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时,子公司并未实际向母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母公司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准则关于成本法核算的初衷。

观点二认为,母公司的个别报表应当调整其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同时确认投资收益。持该观点者认为,子公司采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可以理解为子公司先向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然后母公司立刻将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对子公司进行增资。

上述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可以虚拟现金流。我们认为,在不存在现金选择权的前提下,子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质一致,仅为其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既然仅仅是权益结构的重分类,则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应发生变动,也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本案例中,B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B公司以截至20121231日的经审计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直接转增实收资本,且股东不附带现金选择权。因此,A公司不应确认投资收益。

如果本案例中,B公司无条件提供了等值的现金选择权供投资方选择,且一但投资方作出选择则子公司无权拒绝现金分配,则实质上相当于B公司已经向投资方宣告利润分配。在这种情况下,观点二的处理方式将更反映交易的实质。

 

 

选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组织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