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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披露应达到什么要求?

转自IPO俱乐部

 

关联交易的披露应达到什么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一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规定,发行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形。

      1)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以及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和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4)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5)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进行必要的公允声明。

      6)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7)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一一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对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基本相同,但删除了中小企业板中第七项“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行人应高度重视关联方披露的充分性,确保不存在不实、遗漏等情况,并重点关注报告内期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及注销的情况。

      如果存在非关联化或注销的关联企业,应注意披露该类企业的业务经营及基本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及持续性、非关联化后实际从事的业务情况、注销公司的资产和人员等处置情况。

同业竞争的披露应达到什么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发行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披露同业竞争的情形。

      1)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2)如历史上曾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过程、效果。

      3)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一一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要求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