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2016年年报94家 A+H 股公司共披露了242项关键审计事项,其中与结构化主体合并相关的20项,占8.3%。现选取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如何表述结构化主体合并这一关键审计事项,分析其优劣,以供学习借鉴。
一、 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H公司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结构化主体合并的表述
(一)事项描述:
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九、(四)所列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贵公司认定19个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这些产品的资产总额为224亿元。
贵公司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控制包括贵公司作为投资方:(1)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2)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3)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公司如果作为结构化主体的管理人,则判断公司拥有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如果贵公司不是结构化主体的管理人,但是以投资者身份参与、且其投资行为或在结构化主体中担任的角色,将明显影响可变回报,则判断贵公司为结构化主体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判断公司拥有对结构化主体权力的条件。
由于确认是否控制涉及贵公司重大判断,其结果直接影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我们将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确定作为重要审计领域。
(二)审计应对
我们对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确定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
检查贵公司确定相关合并范围的程序与方法;
获取结构化主体的相关合同,了解合同规定的管理人和持有人在结构化主体中权力;
复核贵公司在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收益情况,包括持有基金份额应当享有的收益和作为管理人应当收取的管理费等;
评估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纳入合并范围的条件。
基于上述审计程序及结果,我们认为管理层确定的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结果是恰当的。
二、 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N银行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结构化主体合并的表述
(一)事项描述
参见N银行财务报表附注四、5 ,附注五、7 ,附注十、3 。
结构化主体主要包括N银行发行、管理和/或投资的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核算的合并结构化主体的总资产和N银行投资的未合并结构化主体的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061.77亿元和人民币344.63亿元。此外,于2016年12月31日,N银行发行及管理的未合并且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核算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资产余额为人民币13,790.09亿元。
N银行确定是否合并特定结构化主体是基于:对结构化主体所拥有的权力;通过参与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而享有的可变回报;以及有能力运用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影响农业银行回报金额的评估结果。
我们考虑到对结构化主体控制的评估,涉及重大判断以及结构化主体的金额重大,我们确定其为关键审计领域。
(二)审计应对
N银行与合并结构化主体相关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我们对其进行了评估和测试,包括交易结构的审批,合同条款、可变回报的计算以及合并评估结果的复核与审批。
对于结构化主体,我们选取样本评估了不同交易结构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并评估N银行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我们完成了独立的可变回报分析和测试,可变回报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资产管理者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及资产管理费、留存的剩余收益,以及是否对结构化主体提供了流动性支持或其他支持。
判断N银行在结构化主体交易中担任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角色,我们分析和评估了N银行对结构化主体决策权的范围、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水平、因持有结构化主体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以及其他参与方持有的实质性权利。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管理层对结构化主体作出的合并判断是可接受的。
三、 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Z公司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结构化主体合并的表述
(一)事项描述
参见第十一节财务报表附注五、6所述, 截至2016年12月31日,Z公司作为管理人或作为投资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总额为151,066.30万元,占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3.7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之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Z公司管理层根据控制的三要素对是否控制结构化主体进行判断:(1)Z公司是否拥有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2)Z公司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3)并且Z公司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为此,Z公司管理层应对是否控制结构化主体予以判断。
因该事项涉及管理层的重大判断,为此,我们将其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二) 审计应对
对于Z公司管理层对结构化主体合并的判断,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 了解Z公司管理层对于结构化主体控制的判断和披露,并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 我们获取了相关资产管理产品及投资产品的合同、产品说明书等,并运用控制三要素评估Z公司管理层对控制的判断是否合理:(1)Z公司是否拥有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2)Z公司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3)并且Z公司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等。
— 我们还检查了Z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及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相关披露的充分性,以判断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之相关规定。
四、案例解析
(一)甲所报告
1、事项描述
事项描述清晰,并对“控制权”进行了分析阐述,表述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由于确认是否控制涉及贵公司重大判断,其结果直接影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我们将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确定作为重要审计领域。”
2、审计应对
审计程序表达得较为全面,有审计结论:“基于上述审计程序及结果,我们认为管理层确定的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结果是恰当的。”。
(二)乙所报告:
1、事项描述
事项描述的较为详尽,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我们考虑到对结构化主体控制的评估,涉及重大判断以及结构化主体的金额重大,我们确定其为关键审计领域。”
2、审计应对
审计程序表述非常详尽,清晰,是很专业的解析,最后有审计结论“通过执行以上程序,管理层对结构化主体作出的合并判断是可接受的。”
(三)丙所报告:
1、事项描述
事项描述充分,并表述了将结构化主体合并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因该事项涉及管理层的重大判断,为此,我们将其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审计程序表述较全面,但缺少审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