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2016年年报94家 A+H 股公司共披露了242项关键审计事项,其中涉及诉讼问题。现选取二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如何表述这一关键审计事项,以供学习借鉴。
一、 L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B公司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诉讼的表述
(一)事项描述
B公司下属部分子公司或分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六(1)。这些诉讼事项主要包括公司被起诉要求偿还货款,以及公司起诉客户要求偿还货款。我们把诉讼事项列为关键审计事项,是因为在案件尚未判决之前,对于案件可能的结果并进而对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金额需要管理层做出重大的判断。
(二)审计应对
针对诉讼事项,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我们与公司相关人员或法务部人员讨论诉讼的具体情况,并从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取得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中描述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对每项诉讼的可能结果及潜在风险作出了专业判断。我们利用上述收集所得的资料,与管理层进行讨论,评估管理层根据律师专业意见而作出的负债的计提或是坏账准备计提是否恰当。
二、 T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C公司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诉讼的表述
(一)事项描述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二)所述,截至2016 年12月31日,C公司未决诉讼标的金额约 24.30 亿元,未决诉讼应付款账面金额约 12 亿元。其中,重庆中节能三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三峰)于 2016 年 9 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C公司和C(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向其支付加工电费款、补偿款以及违约金合计 19.30 亿元(暂计至 2016 年6 月 30 日),其中加工电费 11.17 亿元,补偿款 1.24 亿元,违约金 6.89 亿元。C公司认为合同执行中出现明显的情势变更事项,包括国家新环保法出台,强制要求钢铁行业减少 SO2 相关废弃物的排放等影响了协议的执行,认为中节能三峰的主张显失公允,对加工费的计算方式和补偿款、违约金未予认同。 2016年 12 月 31 日,C公司账面欠付的加工电费金额约 6.50 亿元。2017 年 3月 29 日,双方达成和解意向并签订协议,中节能三峰同意C公司按 6.42亿元支付欠付款项,承诺在C公司履行约定付款义务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鉴于在该等案件尚未判决或撤诉之前,包括和解协议能否履行以及对于案件可能的结果进而对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涉及管理层所做出的重大判断和估计,我们将其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
(二)审计应对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获取包括中节能三峰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在内的民事起诉状以及应诉通知书;
查阅C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临时信息披露情况;
复核C公司挂账金额与起诉金额的差异并落实差异形成原因;
与管理层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诉讼应对措施以及诉讼和解的推进情况;
获取C公司与中节能三峰签订的和解协议书;
获取C(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C公司财务支持的承诺;
获取公司法律部门关于该等诉讼案件的专业意见;
向中节能三峰函证诉讼案件和解情况;
检查该等重大诉讼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情况。
三、案例解析
以上第二个案例较完整,事项描述详细,有确定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应对程序合理、充分。审计工作中遇有该类事项可酌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