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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学习No.41结构化主体



一、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41——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3条指出: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表决权或类似权力与行政管理事务相关。诸如资产支持融资、证券化工具等都属于结构化主体特定的融资合约是结构化主体的主体业务,企业通过此类合约决定其业务控制权,从而转移对结构化主体的业务控制——从结构化主体的组织者到其他主体。例如,企业通过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实际控制其结构化主体的资产及运营,或者结构化主体通过借款合同股权质押为凭获得母公司的贷款。

二、特征
    准则要求结构化主体至少符合以下特征的一项,这也是判断组织是否符合结构化主体定义的标准:
   1经营活动受到限定。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业务活动范围受到了限制。例如,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结构化主体,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和购买信贷资产后,根据相关合同,其业务活动是将来源于信贷资产的现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2设立目标受到限定。结构化主体通常是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主体,有具体明确的目的,而且目的比较单一。例如,有的企业发起结构化主体是为了将企业的资产转让给结构化主体以迅速收回资金,并改变资产结构来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有的企业发起结构化主体是为了满足客户的特定的投资需求,吸引到更多的客户;还有的企业发起结构化主体是为了专门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或开展租赁业务等。

3股本(如有)不足以支撑其业务活动,必须依靠其他次级财务支持。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的股本占资产规模的份额较小,甚至没有股本。当股本很少或没有股本,不足以支撑结构化主体的业务活动时,通常需要依靠其他次级财务支持来为结构化主体注入资金,支撑结构化主体的业务活动。

次级财务支持是指承受结构化主体部分或全部预计损失的可变权益,其中的“次级”是指受偿顺序在后。股本本身就是一种次级财务支持,其他次级财务支持包括次级债券、对承担损失作出的承诺或担保义务等。
  4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如分级产品)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不同等级的证券,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集中程度也不同。例如,以发行分级产品的方式融资是对各级产品的受益权进行了分层设置。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受益权,购买次级的投资者享有次级受益权。投资期满后,投资收益在逐级保证受益人本金、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归购买次级的投资者。如果出现投资损失,先由购买次级的投资者承担。由于不同等级的证券具有不同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发行次级产品可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该主体特征的(1)和(2)突出了该类主体的目的和活动的限制,而(3)和(4)强调了该主体的融资功能。经营活动和设定目标受到限制的主体属于比较广泛的组织主体范围,这些主体不仅包括用于融资的组织主体,也包括专门从事
销售服务或者其他特定经营范围的组织主体。虽然结构化主体的组织形式千变万化,如果这些主体执行在监控范围之外的融资业务,亦或是该融资业务在监控范围之内但是投资者无法充分注意到其相关收益和潜在风险的全部信息,则这些组织实质上就是结构化主体

 

三、会计处理

    1对于符合控制条件的结构化主体,纳入报表合并范围,同时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对于不符合控制条件的,不合并,但要披露。

 

四、披露

   (一)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十条及该准则指南对此问题都做出规定。

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该结构化主体相关的风险信息。与结构化主体相关的风险主要是指企业或其子公司需要依合同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取得财务支持。

“支持”不属于日常的经营活动,通常是由特定事项触发的交易。例如,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流动性紧张或资产信用评级被降低时,企业作为母公司可能需要向结构化主体提供流动性支持,或与结构化主体进行资产置换来提高结构化主体资产信用评级,使结构化主体恢复到正常的经营状态。

“财务支持”(即直接或间接地向结构化主体提供经济资源)通常包括:向结构化主体无偿提供资金;增加对结构性主体的权益投资;向结构化主体提供长期贷款;豁免结构化主体所欠的债务;从结构化主体购入资产或购买结构化主体发行的证券;按照偏离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与结构化主体进行交易,造成企业资源的净流出;企业就结构化主体的经营业绩向第三方提供保证或承诺;其他情形等。

“其他支持”通常是非财务方面的支持,例如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或其他管理服务。

对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报表附注中应披露的信息:

1、有合同约定的情况 

合同约定企业或其子公司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应当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包括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况。

2、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企业应当披露所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其中,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对以前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该支持导致企业控制了该结构化主体的,企业还应当披露决定提供支持的相关因素。

3、    向结构化主体提供支持的意图

 企业存在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的额,应当披露该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意图”是指企业基本决定将在未来期间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具体表现为适当级别的高管批准了企业向结构化主体提供支持的计划或方案。如果计划或方案仅处于酝酿阶段,尚未获得企业高管批准,则不属于准则所称的意图,不需要进行披露。

 

   (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21条,第22条及该准则指南对此问题都有规定。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基础信息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应当披露其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包括与之相关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其中,结构化主体的规模通常以资产总额或者所发行证券的规模来表示,融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以及其他融资方式。本准则不要求逐个披露结构化主体的信息,企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来确定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只要不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与结构化主体之间的关系及企业因涉入结构化主体业务活动而面临的风险,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汇报总披露的相关信息。

 

2、    与权益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最大损失敞口

 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有权益的,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企业在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

2)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最大损失敞口应当是企业因在结构化主体中持有权益而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在确定最大损失敞口时,不需要考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因为最大损失敞口并不是企业的预计损失。企业不能量化最大损失缺口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3)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最大损失敞口的比较。

 

3、企业是结构化主体的发起人但在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情况

企业发起设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资产负债表日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企业不披露与权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最大损失敞口。但作为发起人,企业通常与其发起的结构化主体之间保持着业务联系,仍可能通过涉入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而承担风险。本准则要求此类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1)企业作为该结构化主体发起人的认定依据,即如何判断企业是该结构化主体的发起人。企业的发起人身份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风险。例如,当结构化主体的经营遇到困难时,企业作为发起人很可能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在帮助结构化主体渡过难关的同时维护企业声誉。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说明企业是结构化主体的发起人:

1)企业单独创立了结构化主体;

2)企业参与创建结构化主体,并参与结构化设计的过程;

3)企业是结构化主体的最主要服务对象,例如,结构化主体为企业提供资金,或结构化主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是企业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企业即使没有发起结构化主体,自身也要开展这些业务活动;

4)企业的名称出现在结构化主体名称或结构化主体发行的证券名称中;

5)其他能够说明企业是结构化主体发起人的情形。

   2)分类披露企业当期从结构化主体获得的收益及收益类型。企业作为发起人,即使在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也可能取得来自结构化主体的收益。例如,向结构化主体提供管理或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向结构化主体转移资产而取得收益;以及原先在结构化主体中持有权益,当期处理了相关权益,虽然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不再持有权益,但当期取得了处置收益,对当期从结构化主体获得的收益及类型,企业应当分类披露。

   3)当期转移至该结构化主体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

 

4、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支持的情况

企业应当披露其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当期向结构化主体(包括企业前期或当期持有权益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

 

5、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结构化主体的额外信息披露

如果企业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信息,仍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风险及其对企业的影响,企业还应当额外披露信息。

1)合同约定企业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相关的合同条款及有关信息,有关信息包括在何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向结构化提供支持并可能因此遭受损失,是否存在其他约定对企业向结构化主体履行支持义务产生约束,在多方向结构化主体提供支持的情况下各方提供支持的先后顺序等。

2)企业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持有权益而当期遭受损失的,企业应当披露损失的金额,包括计人当期损益的金额和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3)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持有权益,如果企业当期取得与该权益相关的收益,企业应当披露收益的类型。收益类型主要包括:服务收费;利息收入;利润分配收入;处置债权或股权的收益;以及企业向结构化主体转移资产取得的收益等。

4)在合同约定企业和其他主体需要承担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结构化主体的损失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企业和其他主体需要承担损失的最大限额以及承担损失的先后顺序。

5)企业应当披露第三方提供的、对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公允价值或风险可能产生影响的流动性支持、担保、承诺等。

6)企业应当披露当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在融资活动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指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遇到的困难。

7)企业应当披露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融资业务有关的信息,包括融资形式(例如商业票据、中长期票据)及其加权平均期限。特别是当结构化主体投资长期资产但资金来源于短期负债时,企业需要分析该结构化主体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并披露这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