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时间是: 2015.5.22.星期五

English/中文电话 :010-52805600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政策法规

关于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现场检查的通报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就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报备。截止2008年5月31日,以下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进行报备,违反了《通知》第五条规定: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通知》第六条的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将对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特别关注,并就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查。经检查不符合《通知》设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资格。
  财政部  证监会
  200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