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就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报备。截止2008年5月31日,以下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进行报备,违反了《通知》第五条规定: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通知》第六条的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将对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特别关注,并就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查。经检查不符合《通知》设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资格。
财政部 证监会
200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