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时间是: 2015.5.22.星期五

English/中文电话 :010-52805600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8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2008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在2008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半年度报告披露事宜。
  三、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应遵守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中关于在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四、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中关于在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五、本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2008年8月的公司在2008年7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披露当日不停牌。
  如果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六、公司预计2008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或者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8年上半年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有关要求在2008年7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应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前三季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七、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八、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原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处理,致使2007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余额与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不符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九、公司应按照半年度报告准则的要求认真编写“董事会讨论与分析”的有关内容,提供有助于投资者深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主要风险的充分信息。
  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选择的会计政策、做出的会计估计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披露选择会计政策、做出会计估计的依据、理由及其影响。
  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重要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进行计量的,应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取得方式、相关估值假设、模型及参数设置(如有)等情况。
  十、独立董事应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一节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4.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期末余额、投资收益、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
  十二、公司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3规定的格式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5.6、6.5.1、6.5.2、6.5.3和6.6的内容。
  十三、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公司还应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上述说明应对外披露。
  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半年度报告同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四、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五、公司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200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各一份(公司可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供参考);
  2.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原件;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08年半年度报告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4.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5.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6.载有本次半年度报告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软件“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4.2”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并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半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将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扫描上传或发送传真的方式提交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自行在指定报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
  十六、本所对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刊登半年度报告补充或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