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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对无效产权转移行为的契税问题做出规范。
文件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